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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为指导审计人员规范开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和《铜陵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铜政[2003]40号)及《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铜政办[2008]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掌握情况、收集资料、鉴证检查、提出建议等手段和方法,实现对政府投资项目过程监督与鉴证的一种审计方式。

第二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工作原则,抓住重点项目、重要环节、重点内容和关键时点实施跟踪;结合审计机关的承受能力和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量力而行;把握审计监督的职责,参与不干与,在法定职权内开展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条 跟踪审计以审计机关为主,协审机构配合进行具体实施,采用在工程开工后,协审机构开展收集证据、掌握情况等准备性工作,为后期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服务,或阶段性地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各环节的专题审计调查侧重于监督和鉴证功能。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和做法

第四条 开工前阶段的程序性检查工作

(一)检查项目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有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主要检查前期手续办理情况: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报批、设计图纸会审、环保及消防批准、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等。

(二)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具体包括招标文件完整性、清单、控制价编制、审核情况、询标纪要以及评标、中标情况。

(三)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要求根据(草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投标文件等内容,审核施工合同的完整性、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以及是否与招标书中的相应条款一致,重点审核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条款,明确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及计价的具体约定等。

(四)参建各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程序(包括工程款支付规定、联系单报批规定)等是否规范、有效。

(五)检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六)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在建期间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一) 检查履行合同情况。检查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检查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工程计量与支付、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四)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五)检查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六)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七)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

(八)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九)关注工程质量管理和进度情况。关注是否发生质量事故,事故责任如何确定,是否请技术人员或专家论证,确定相关赔偿或索赔的金额。另外要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质量的控制情况进行了解,如主要人员是否到位、各种检验检测设备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检查工程进度情况,在跟踪审计汇报中应对投资完成额、工程进度表述(附影像资料),并分析与合同工期有无出入、主要原因和责任确定。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督促参建各单位规范、及时地整理资料。特别是督促参建各单位及时编制、整理相关资料以备竣工结算审计。如: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签证记录、工程竣工图纸、阶段验收报告、图纸会审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阶段)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钢筋计算书、定额换算明细表、建设单位供料汇总表及价差计算表、涉及工程造价的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监理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在建期间的鉴证、调查了解工作

(一)提前核实隐蔽、临时工程等完工后无法再行核查的工程实施情况。审计组以旁站、巡查、测量、试验等方法对隐蔽工程施工量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对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等工程量进行核实,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关键部位需拍下照片作为证据。资料和证据要整理清楚,以备事后核查。

(二)了解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特殊材料价格和工艺费用的测定情况。对价格和费用存在异议的事项,应督促双方及时向市造价管理部门咨询确定结算价格和计费方法。

(三)调查了解工程变更情况。掌握变更内容和过程,分清变更性质和责任方(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要求的变更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搜集变更论证和报批材料。

(四)调查了解补充合同情况。掌握补充合同签订原因和过程,分析补充合同价格水平和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严密性。

(五)调查了解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其它项目。做好必要的现场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

第七条 工程结算初步审核工作

(一) 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的,应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在单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报送结算资料,予以初步审计。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到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结算初步审核基本结束

(二) 采用合同价包干,设计变更、额外工作量签证等按实调整结算方式的,应要求施工企业每月将已发生的设计变更、额外增加工程、签证工作量等编制变更部分结算,经初步审计后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组成部分。

(三)对于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的审计,亦应本着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进行初步审计,并及时做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跟踪审计程序

第八条 跟踪审计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管理,追加的跟踪审计项目应经局主要领导批准。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和追加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项目主审应根据项目计划,及时向跟踪协审单位作出具体布置,并办理立项手续。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OA程序)。鉴于跟踪审计实施期的特点,可根据必要性原则,分期、分别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抄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经确定的,在送达第一期审计通知书时一并抄送,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尚未确定的,可待确定后在实施阶段按照法定程序抄送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采用通用格式。对跨年度跟踪审计项目,只下达一次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 审计组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 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二) 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 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 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

(五)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六)工程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

(七) 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设备及安装(含水、电、暖、通)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方面);

(八)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九)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十)项目财务收支帐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第十二条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三条 在实施跟踪前,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项目主审和跟踪审计协审单位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掌握项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解释跟踪审计的程序、内容及应配合的要求;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确定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必要时建立跟踪审计定期例会制度等。

第十四条 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

(二)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三)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四)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五)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协审单位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拟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项目主审报审计机关批准(走OA程序)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二)建设单位和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及实施步骤;

(六)预定时间,审计组成员具体分工和相应职责;

(七)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第十七条 如果在跟踪过程中,出现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要调整审计重点和方法、时间人员发生变化、发现重大问题和线索需要改变审计范围和方法等情况,应及时调整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方案制定后,应及时组织跟踪审计人员学习和掌握方案内容,必要时还应组织学习政策法规、行业背景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应按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变更等真实情况,了解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熟悉工程计量规则及有关费用的测算办法,并且收集审计证据,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审计证据形式包括: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和声音资料等,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尤其对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容易引起竣工结算审计争议的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应注意审计证据要详实,并保存完整。对发现的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单位的存在问题,应通过审计机关向被跟踪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或答复,并作为审计台账或书面汇报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取证单或有关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时,一般采用当面交换意见、当面签字确认的方法,如果当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采用书面交换意见的方法进一步协商;被审计单位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必须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同认可;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应认真研究,认为反馈意见正确的要重新补证,并修改审计报告,认为反馈意见不正确的可以签署审计意见或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同时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问题、情况,被跟踪单位拒不接受跟踪审计组提出的书面建议,跟踪审计机构应向审计机关领导汇报,由审计机关领导决策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跟踪过程中,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应根据《铜陵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发现建设管理中的问题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并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由主审人员负责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和采纳情况、审计成果等)。台帐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投资审计中心跟踪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跟踪审计人员,召开跟踪审计情况报告会议。一般为每月一次,每季度会议应布置全部跟踪审计项目开展一项专题调查(如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签证的及时性、五大员到位情况等等)投资审计中心跟踪审计部门负责人汇总并撰写专题报告。协审机构每月10日向投资审计中心提交书面汇报材料3份(跟踪审计部负责人、项目主审、部门存档各1份)。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终由协审机构向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跟踪审计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投资审计中心主审应定期对跟踪审计协审机构的跟踪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进行奖罚。

(一)考核结果作为年终投资审计中心跟踪审计部门对协审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比的重要依据,综合评比先进单位作为下轮招标加分条件。

(二)跟踪审计协审机构审计组人员变更未经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批准的以及应驻点未驻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参加下一轮协审项目分配处罚。

(三)跟踪审计协审机构二次以上不参加定期会议或未报送月度汇报材料的,停止参加下一轮协审项目分配。连续半年未不参加定期会议或未报送月度汇报材料的,终止跟踪审计协审合同。协审机构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查实后停止协审机构协审资格;中心审计人员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

(四)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协审机构年终未向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跟踪审计年度报告的,终止跟踪审计协审合同。

(五)跟踪审计协审机构协审工作质量不能满足本操作规程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参加下一轮协审项目分配、终止跟踪审计协审合同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扣减相应审计费用,终止协审合同,并取消下一轮铜陵市审计局协审机构定点库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跟踪工作结束后,跟踪审计单位应向审计机关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对项目跟踪的总体情况和跟踪工作的实施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整改情况和改进项目管理的建议作出总结。

第二十七条 跟踪审计人员应将跟踪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根据审计机关档案管理要求,归纳成跟踪审计档案,提交审计机关。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方式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跟踪审计项目一般采用结算前置审计方式,重大项目采用驻场审计方式,建设项目施工不同阶段跟踪审计组应配备相应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结算前置审计,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在单项验收合格后,对报送的单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跟踪审计,并分阶段跟踪审计建设项目的若干重点环节。

()驻场审计,派出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跟踪审计部门应根据市投融资计划,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作好审前调查和各项衔接工作,将其纳入预备审计范围,并掌握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正式进点时间一般安排在项目招标后。

第三十条 协审机构审计组应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研究项目初步设计资料,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协审机构审计人员可以列席被审计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例会;参加并了解现场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的论证等,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根据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同时必须做好跟踪审计相关记录或取证。

第三十二条 重大单项工程招标后,协审机构审计组应了解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招标方式等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相关资料报审计组备案。协审机构审计组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工程合同签定时,协审机构审计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程招标范围以外内容的结算以及非招投标工程的结算,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以政府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同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审计组备案。审计组可就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四条 协审机构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查,对调整变更形成的工程作好现场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原因分析和评价,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协审机构审计组应及时了解并掌握建设单位直接购买或指定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及设备的定价及询价情况,被审计单位也应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审计组,以便审计组加强对材料及设备供应环节的监督。

第三十六 对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在单项工程完工后,协审机构审计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初验结束后,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单项工程价款结算,经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初步复核后报审计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审计组收到完整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并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按局机关结算审计工作要求操作,审核结果原则上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核单位三方签字认可。审核结果主送建设单位,抄送施工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相应的合同方式,分期上报,由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付款。其上报及审核结果应及时报审计组备案,审计组审核付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八条 协审机构审计组应定期(原则上半年)组织对跟踪审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方式按正常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组织,不再单独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协审机构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的记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记录》由审计现场的负责人员统一填写,交主审统一归档。填写内容主要包括: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现场情况或参加会议情况、拟书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情况、需研究的有关问题等。

 第四十条 协审机构审计组应及时登记跟踪审计成果反映的动态台帐,主要包括《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的动态登记汇总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价款审核结果函》的动态登记汇总。《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项目台帐》由主审负责登记。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记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等)。

 

               2014年10月16日

 

2016年8月20日 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