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55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定《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6日
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55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2〕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从业、继续教育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是指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并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员实行持证从业制度。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并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省专职人员的登记、《从业证书》发放、继续教育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承担。其主要工作是:
(一)负责制定专职人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统一编制考试大纲、培训教材、统一组织考试和命题。
(三)制订专职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实施。
(四)负责全省专职人员发证、登记、变更、换证工作。
(五)监督检查专职人员从业行为和信用评价。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职人员的资格初审、从业证书的登记及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专职人员从业行为和信用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业证书》所载信息是持证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经历的有效证明,《从业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并在载明的有效期内有效。
第六条 《从业证书》记录专职人员的主要信息,包括专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记录、从业单位的登记和变更记录等。
第七条 专职人员在从业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二次及以上招标代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专职人员每四年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48学时,继续教育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教育相结合。
第八条 申请《从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依法取得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二)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其他建设类职业证书且在本机构注册、登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建设行业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限制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
第九条 专职人员申请《从业证书》,必须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通过专职人员专业水平测试,方可办理从业初始登记。
办理从业初始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初始登记表》。
(二)申请人1寸近照。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或职业证书等。
(四)招标代理专业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条 专职人员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经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审查,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核后,颁发《从业证书》。一名专职人员只能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从业登记。
第十一条 专职人员应当在从业有效期界满 60 日前,向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提出从业延续登记申请。办理从业延续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延续登记表》。
(二)《从业证书》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
第十二条 专职人员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经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审查,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办理从业续期登记,并在《从业证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变更登记单位的,必须在本单位从业登记时间满一年,应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登记变更申请表》,并经原登记单位和新登记单位同意。
(二)经原登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三)经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审查,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专职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 并收回《从业证书》。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宜继续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
(二)连续二年信用评价不合格或无工作业绩。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从业有效期已满的。
(四)登记单位发生变更,且在变更后30日内未提出从业变更登记的。
(五)本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所在单位同意,且不影响他人利益的。
第十五条 《从业证书》注销后,重新具备登记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皖备案手续,申请备案人员应参加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的专职人员专业水平测试。测试合格后,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发临时《从业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专职人员信用档案,核查专职人员持证从业情况,及时记录专职人员的奖惩情况和工作业绩,加强专职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专职人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遵纪守法,恪守诚信。不得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从业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员业绩信用登记手册》(简称“招标员手册”)将由《从业证书》取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