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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会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科学、规范地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相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答辩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会计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会计人员。

第四条  已取得非会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会计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五、六、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财务会计中重大疑难问题,能指导一个单位或部门专业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制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等,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和成本控制体系等,并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拟定企业财务发展战略,保证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2.主持企业上市、改制、兼并、重组或清产核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得到业内认可。

3.负责从整体上组织预算的编制、下达、实施及其达成情况的跟踪和分析,协助各部门(单位、子公司)确保预算的达成,推进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上水平。

4.主持国家、省或市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政府等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5.承办多项企业上市、重大审计和咨询等项目,执业规范、成果丰硕,出具的报告在业内具有较高公信力,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所做出的突出贡献。

6.主持起草财务会计方面政策性方案、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等,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经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具备第九条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1.被聘为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或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委员会成员,参与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并发布实施。

2.被评为享受省级以上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管理与控制创新或应用技术创造发明,并被全省或行业系统推广。

4.主持本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课题公开发表,并经同行业专家论证鉴定。

5.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取得的工作业绩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因有《会计法》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的人员,禁止申报。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均含本数。

(二)文中的“年”均按周年计算。

(三)文中“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会计中介工作。

(四)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著作;“公开出版”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包括大专院校学报,不包括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五)在省财政厅或省会计学会举办的课题成果评选中获得一等奖的论文,视同其它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论文。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3日 00:00